Q:我是在职的本市人员,请问我应缴纳多少的社会保险缴费?
A:您好!本市户籍职工在企业按如下标准缴纳五险,养老保险: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,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%,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00%,企业缴纳14%,个人缴纳8%;医疗保险: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,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%,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00%,企业缴纳8%,个人缴纳2%;失业保险: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、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,企业缴纳1.5%,个人缴纳0.5%;工伤保险: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、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,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(实行浮动费率),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,个人不用缴纳;生育保险: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、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,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00%,企业缴纳0.7%,个人不用缴纳。以上各险种缴费基数、比例、缴费标准上下限以及社平工资口径如有调整,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。
依据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》(厦府〔2016〕386号)规定,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%调整为12%,执行至2017年12月。依据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》(厦府〔2016〕163号)规定,用人单位及职工(不含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)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的下限与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一致,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至2017年12月。依据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》(厦府[2016]73号)、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》(厦府[2016]163号)、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降低政策期限的通知》(厦府[2017]16号),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%,执行期限至2017年12月。依据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》(厦府〔2016〕163号)规定,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按1%执行至2017年12月。除建筑工程项目团体工伤保险外,其他工伤保险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至2017年12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