符合失业金申领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(台湾同胞;港澳同胞),在用人单位办理完停保减员、【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登记】手续及个人失业登记手续后,携带以下材料申领失业保险金:
1、本人身份证原件;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;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。【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申请容缺办理,并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,在一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材料。】
2、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;
3、异地调入厦门的须提供调入异地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材料。
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,需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、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。
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
1、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,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5%;
2、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,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90%;
3、累计缴费时间9年以上的,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95%。